|
截止2013年5月1日,本所有196位合伙人。 本所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曾在两处或以上办公室工作,目前有88位合伙人常驻美国以外办公室。 本所继续主要依赖内部发展以增强业务能力,本所约90%的合伙人是在本所开始其职业生涯。
本所努力依据律师所展示的能够使其长期为本所的业务作出重大贡献的性格、领导才能、智慧和法律技能,作出是否接纳其为合伙人的决定,而不是考虑近期对某类业务的需要。合伙人的候选人经由全所考虑,而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或业务小组“提名”或挑选。为了促进全面利用本所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所有合伙人的收入都以年资为唯一标准,本所的财务信息对全体合伙人公开。
本所的合伙制度实行参与民主制。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决定事务所的重要事宜,而合伙人和主办律师委员会在管理合伙人的指导下进行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委员会成员每三年轮换一次,合伙人通常不连任。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新合伙人、新主办律师和管理合伙人。绝大部分已经退休的合伙人仍然担任本所的高级顾问,继续参加会议和其他公司活动。
各个办公室的其他律师积极参加许多重要的委员会,包括指导委员会、多样性问题委员会、社区法律援助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招聘委员会和夏季实习委员会。
|